林芝市审计局

政府信息公开

林芝市审计局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局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我局编制了《林芝市审计局信息公开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我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

2、规章文件

主要包括:审计法律法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

4、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审计程序等。

5、其他

主要包括:审计结果公告等。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凡不属于以下情况的,我局将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公开申请:

1、不能公开的:

(1)国家秘密;

(2)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2、无法公开的:

(1)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

(2)政府信息不存在的。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西藏林芝政府网(网址为http://www.linzhi.gov.cn)予以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除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提出申请

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在网站上下载打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面填写,我局接受当面、邮寄和传真方式递交的申请表。

不受理通过电话、短信、口头等方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咨询申请流程。

2、受理

我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会核对申请人(单位)的身份信息,申请人(单位)应予以配合。

经我局审核,申请人(单位)身份无误,《申请表》填写完整、规范的,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林芝市审计局予以受理。

3、答复

根据《条例》规定,我局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时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一般情况的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林芝市审计局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①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③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④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⑤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表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上述情况,林芝市审计局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将书面答复申请人。

(2)特殊情况的答复

林芝市审计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同一申请人向林芝市审计局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林芝市审计局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林芝市审计局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4、收费项目及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适当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按照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申请人申请减免的,经审核同意可以减免费用,减免费用申请在《申请表》中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林芝市审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林芝市广福大道67号                                     

邮政编码:860000; 联系电话:0894-5821737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30,15:30-18:30(夏季)

9:30-13:00,15:30-18:00(冬季)

    四、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附件: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