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审计局

政府信息公开

林芝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 2019-08-05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推进林芝市审计局政务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以“合法、及时、便民”为原则,制定审计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条 林芝市审计局的政务信息,是指林芝市审计局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的行政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第二章 政务信息公开内容

  第三条 下列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审计职能、领导介绍、领导履历、领导分工、内设机构、机构职能;

  (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审计工作规划和计划;

  (四)审计经验交流;

  (五)审计工作规范化文件;

  (六)廉政建设;

  (七)党建工作;

  (八)其他应当公布的信息。

  第四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正在讨论、研究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三章 政务信息公开方式

  第五条 依据以上应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按该信息的特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公开:

  (一)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亮证上岗;

  (二)在办公地点显著位置设立便于群众观看的政务、事务公开栏,及时将应公开的内容公布;

  (三)利用门户网站等公众媒体的形式予以公开;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四章 政务信息公开程序

  第六条 采取政务信息公开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门户网站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分管局长负责人审核,报请局长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上公开的政务信息,应由分管局长审核,报请局长审核批准后实施。

  (三)用其他形式公开政务信息,由科室提出方案,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政务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条 建立监督评议制度。林芝市审计局成立由办公室负责同志组成的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对该项工作进行监督、评议、考核。

  第八条 健全检查考核制度。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和评议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责任科室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将追究其行政责任。在公开信息时泄漏有关秘密、个人隐私,给他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