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地市财政局、审计局: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要求,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我们研究修订的《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现印发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各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并及时报财政厅、审计厅备案。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审计厅
2020年4月26日
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完善差旅管理规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自治区出差费用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强化预算约束,倡导勤俭节约,增强绩效理念,结合财政部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公务出差包括参会培训、考察调研、执法执勤、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出差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级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备案制度,统筹安排各项出差活动,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各级各单位须加强资金绩效考核,强化预算约束,控制经费总量。
第六条 自治区将按照国家政策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各项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应当执行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第三章住宿费注: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第八条 出差人员可在规定住宿费标准上限内自行选择入住宾馆(不分房型)。区内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见下表:
区内出差住宿费标准表
注:1.旺季为5月1日至10月9日,淡季为10月10日至次年4月30日。
2.非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村居住宿费标准,由各级有关部门自行制定。
第九条 区外出差住宿费标准依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详见附表)。第十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不超过120元。在市内出差不能返回的,伙食补助费按前述规定执行,早、午、晚误餐的,分别按照不超过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予以补助。第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按80元标准包干发放补助(含出发地或目的地往返机场、车站费用)。若单位派车接送的,不再发放。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区内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本办法执行,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 工作人员跨省(区)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5,000元、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4,000元、其余人员每人3,000元予以补助,包干使用。第十三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发,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应提前告知控制标准, 并按标准缴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税务发票或其他交款凭证。 第十五条 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安排用餐的,以勤俭节约的原则,就近就便就餐,超标不补,也不得另行报销。 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按“八项规定”要求集中乘车,严控随行车辆,合规使用车型。 第十六条 各级各单位收到出差人员交纳的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后,按规定做好账务处理,分类核算。所收取费用可用于本单位同类费用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确因在乡村等边远地区出差,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经财务负责人、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在单位食堂用餐、用车等结算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使用绑定公务卡的微信、支付宝、网银等非现金方式进行支付。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在出行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第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标准凭据报销。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不补;乘坐低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的,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不领取差价补助。第二十条 住宿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区内外住宿标准限额报销。出差人员在乡村等边远地区实际发生住宿,而未取得住宿费报销凭据的,须经财务负责人、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后,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途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包干补助。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由出差人员派出单位发放,并规范支款凭证。出差人员交纳的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交款凭证仅作包干补助发放时的证明材料,不作报销凭据。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单位应制定差旅费管理的内控细则,单位领导、财务部门须严格按规定审核报销差旅费。任何报销手续不完备、要素不齐全的,超范围、超标准、超总量、不合规的费用均不得报销。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单位应在出差人员限定标准内,确定本单位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费标准,并合理科学安排食宿。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少收或变相补助出差人员应交住宿、伙食、市内交通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单位严禁安排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无书面公函的出差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或方式开展与工作无关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变相旅游活动,并应当强化所辖下属单位的差旅费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相关部门报告。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察、巡视、审计、财政等部门对差旅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联合各级各单位对差旅费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一)差旅费使用的内控审批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按规定履行内控审批手续;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差旅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六)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差旅费的;第二十七条 参加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费和住宿费应由举办方统筹考虑。特殊情况确未解决食宿的,参照前述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路途期间经费测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国内公务活动,不适用于外宾接待活动。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审计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藏财行字〔2014〕22号)及《关于完善差旅住宿费标准的补充规定》(藏财行字〔2015〕47号)同时废止。